未作告知给树喷药蜂群死亡按责赔偿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某作业单位在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在田间路边喷洒农药,致蜂农的蜜蜂大量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某作业单位赔偿蜂农因蜂群死亡导致的损失。

  法院查明,蜂农曹某常年在其承包地附近道路旁设置养蜂场地。2021年6月1日上午,某作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未向曹某所在村委会申请喷药的情况下,对田间路边的杨树进行防虫喷药作业,药液直接飘落在曹某的养蜂箱上,造成31群蜜蜂先后死亡。蜜蜂死亡时正值花期,是蜜蜂采蜜的最佳时期,蜂蜜产出较高且质量较好,售卖价格比市场价高出许多,某作业单位的行为让曹某一年的收益化为泡影。事发后,曹某多次找到某作业单位协商均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蜜蜂、蜂蜜、蜂王浆、蜂花粉以及蜂箱等各项损失共计10.43万元。

  被告某作业单位辩称,为林木喷药行为属于正当的病虫害防治事项,蜜蜂死亡与喷洒农药没有因果关系,工蜂寿命为40至50天,如果5月份开始采蜜,6月份是蜜蜂的正常自然死亡,故不同意赔偿。

  经过密云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某作业单位同意赔偿养蜂人曹某6.5万元,并即时履行。

  本案主审法官鲁跃晗表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作业单位在对道路周边的林木喷洒对蜜蜂有严重杀伤效果的农药时,应当提前了解周边农业生产情况并告知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殖户。如果相关作业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直接喷洒农药,导致养殖户蜜蜂大量死亡的,应当认定具有一定的过错,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损失数额认定方面,鲁跃晗介绍说,蜜蜂能够通过制造花蜜创造价值,人工养殖的蜜蜂不宜认定为普通财产,属于生产工具的范畴。对于生产工具的毁损,除应当赔偿生产工具本身的价值外,还应赔偿因此可能丧失的生产经营收益。一般情况下,可依据正常年景蜜蜂生产蜂蜜、王浆、花粉、蜂胶等蜂产品的情况进行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也可以委托专门的机构,如蜂业协会,进行评估鉴定。蜂业协会作为管理养蜂业与蜂产品生产销售的专业社会团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就蜜蜂死亡造成的损失作出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