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生产食品 上海金瑞食品有限公司被罚62万余元

  本报上海讯(记者刘浩)据7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通报的消息,虹口区市场监管局近日依法对上海金瑞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据了解,2021年11月25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虹口区场中路666号—668号102室的上海金瑞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500千克散装咸猪腿肉和40包(合计2000千克)食用日晒盐。经查,2021年8月起至案发,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从某肉品批发公司购进散装咸猪腿肉及腌制盐等原料共计4000余公斤,隐匿在公司仓库内对半成品咸猪腿肉实施抹盐、堆垛、翻堆等后续生产工序,待生产结束后对外销售。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毛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分别依法对当事人及毛某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3月8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金瑞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咸猪腿肉2498.7千克及食用日晒盐40包、罚款62.66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4.014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表示,食品经营者如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使用非食品原料、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或受到较重处罚的,将被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会受到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