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男子闹市持刀抢银行如何量刑 四川绵阳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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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绵阳男子闹市持刀抢银行

2016年1月27日11时30分许,一男子走进绵阳市文化广场对面的建设银行,以取钱为名排在取钱窗口处。当排到号以后,该男子坐在窗口前,并快速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长约30厘米的水果刀,要求工作人员把钱拿出来。

这时现场保安迅速拿出警棍与男子对持,其它人员一边疏散人群一边报警。

接警后,绵阳巡特警二大队、一大队和特警大队民警先后赶到现场,迅速将歹徒制服。暂未收到有人员受伤的报告。

据警方初步审讯得知,该男子姓袁,31岁。18岁坐牢,被判12年,才刚出狱不久。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解读】持刀抢银行如何量刑

(1)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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